南 宁 市 良 庆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广西万诚鑫源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韦利重与被告广西万诚鑫源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0108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韦利重与被告广西万诚鑫源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于2023年1月6日解除;二、被告广西万诚鑫源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韦利重退还居间服务费235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3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自2023年1月6日起计至被告实际退还居间服务费止)。案件受理费450元,由原告韦利重负担43元,被告广西万诚鑫源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07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广西万诚鑫源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2024年7月23日